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中国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指令RoHS 的异同,同时评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生效对PCB 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1、前言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 年2 月13 日在其官方刊物上颁布了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WEEE 要求电子产品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到电子产品易于拆卸和回收以便降低回收处理的费用,同时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废弃后回收、处理的费用。ROHS 则规定禁止在“电气电子设备(EEE)”中使用铅、镉、六价铬、汞及PBB、PBDE 等6 种有害有毒物质,ROHS 对有害有毒物质的禁止使用,除环境、健康、安全方面的考虑外,也会降低废弃物处理人员的安全风险并且回收时不必要求采用特殊的处理技术,这意味着回收处理的费用也会降低。因此这两个密切相关。WEEE 已于2005 年8月13 日实施,而RoHS 也已于2006 年7 月1 日起实施,这两个指令引起了电子行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2006 年2 月28 日,我国公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法规被外界称为中国的RoHS(China RoHS),《管理办法》将于2007 年3 月1 日起实施。因此我国电子行业,特别是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产品将不得不同时符合欧盟RoHS指令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那么这两个法规有哪些异同,对PCB 行业会有哪些影响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比较详细地分析和比较。
2、比较分析
对RoHS 和《管理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适用产品范围
遵守法规,首先一个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产品是不是属于法规规定适用的范围。
先看ROHS 指令,首先一个前提是产品是属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EEE)”产品,不投放市场产品不在本指令范围内。但是投放市场的产品也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用于RoHS。从RoHS的规定看,其适用的产品如下。
a) 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 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 伏特的设备(第3 条a 款)。换言之,不是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如气动工具、利用点火装置的燃烧发动机则不属RoHS 规定的产品范围。交流电超过1000 伏特,直流电超过1500 伏特的高压设备,如高压开关装置,也不属RoHS 规定的产品范围。
b) WEEE 附录ⅠA 规定的1、2、3、4、5、6、7 和10 类电子电气设备,即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第2 条1 款)。
c) 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第2 条1 款)。
按RoHS 规定不适应或豁免的产品包括:
a) WEEE 附录ⅠA 规定的8 和9 类电子电气设备,即医用设备和监测和控制器械(第2 条1 款)。
b) 按RoHS 第2 条2 款“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因此如汽车电子产品,适用于ELV(End of Life Vehicle)指令,不在RoHS 产品范围内(ELV 规定的禁止物质为与RoHS 相同的4 种重金属,且限量与RoHS 相同,不过没有规定禁止PBB 和PBDE)。
c) 2006 年7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第2 条3 款)。
d) 军用设备,不包括在WEEE 指令的附录IA 类别中,所以也不在ROHS 指令范围内,因此武器、战争材料不在RoHS 范围内(WEEE 第2 条3 款)。
e) 2002/95/EC (RoHS 指令)及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 规定豁免的产品。至2006 年6 月份为止共有20 类或种产品涉及豁免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毒有害物质。如RoHS 附录中明确豁免的产品,注意有些产品有规定豁免期,如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 年。又如2005/717/EC 规定聚合物(如:橡胶、塑料)中十溴二苯醚(Deca BDE)以及铜轴承壳(bearingshell)及轴衬(bush)中的铅属于豁免范围。欧盟对豁免的产品目录会经过评估后决定是否增删。
f) 另外按照欧委会的观点,如果某一设备不是在ROHS 指令范围内的某一类设备的一部分,则该设备不在ROHS 指令范围内。因此,专门设计安装在飞机、轮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上的设备被认为是不在ROHS 指令范围内。但要注意不在RoHS 范围内,不一定意味着不需要禁止RoHS 规定的那些物质,具体还要看是否还有其它法规适用这些设备,法规的规定如何。
再来看《管理办法》中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简单说,主要对象是“电子信息产品”,但是该条款,还提及了“生产过程”,RoHS只提及“产品(EEE)”,没有提及“生产过程”,但是比较两个法规,提及不提及“生产”,没有什么差别,为了使产品符合要求,不控制过程,怎么做到。再说管理办法也没有涉及关于对生产过程的实质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比较上面RoHS产品范围,看上去要比RoHS范围大的多。比如电子测量仪器产品,部分可能是不在RoHS产品范围中,又如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RoHS只是提到“电子和电气设备”。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明,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也就是说,真正需要控制的产品只是那些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在目录中的产品,就相当于RoHS中豁免的产品。目前从政府释放出的信息就是,目录将采用“穷举法”,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并要求进行“3C认证”,因此“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过程。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看到,对适用产品的管理,欧盟RoHS指令和中国的《管理办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RoHS指令中凡是RoHS豁免或不适应的产品外,其他所有产品(EEE)都必须遵守RoHS规定,简单说就是“没有告诉你不适用的就是适用的”。而《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目录的管理办法,简单说就是“没有告诉你适用的就是不适用”。
2)有毒有害物质名单及限量
RoHS 第4 条1 款规定“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DE) 或多溴联苯(PBB)”。《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指出“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因此,从禁止或限制的有害有毒物质的名单来看,两者完全一样。《管理办法》中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一条,相当于RoHS 中第2 条2 款“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RoHS中规定的6种物质的限量由2005/618/EC指令(amending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为建立电子和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值而对于指令2002/95/EC的修订)规定,即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1%(重量),镉的含量不应该超过0.01%(重量)。《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有害有毒物质的限量,目前还没有正式公布。有关限量的规定将由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标”)《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该标准目前已到“送审稿”阶段。从送审稿来看,各物质的限量与2005/618/EC指令规定相同。不过其中增加了对镀层“有意添加”的规定。送审稿中有两个表进行规定如下。

因此,从有毒有害物质名单及限量看,两个法规没有差别。